(2017)赣0302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粘发挪用公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粘发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302刑初72号公诉机关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粘发,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汉族,高中文化,涉嫌犯罪时系江西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横板管理处报账员,家住江西萍乡。因犯开设赌场罪,2014年6月被本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萍乡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以涉嫌犯挪用公款罪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萍乡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由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辩护人李瑞前,江西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一刑诉[2016]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粘发犯挪用公款罪,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春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粘发及其辩护人李瑞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横板管理处系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委、管委会的派出机构。2004年12月开发区管委会与被告人陈粘发签订了聘用合同,聘用陈粘发为交警协管员,2009年将其调整至横板管理处工作。2010年6月,被告人陈粘发开始担任横板管理处报账员。2012年至2014年10月期间,被告人陈粘发通过截留备用金、开出空白现金支票并偷盖管理处财务章或伪造管理处财务章的方式进行现金取款,共计支取100.548011万元公款挪作个人使用,至案发时止未退还。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粘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陈粘发挪用公款情节严重,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提出陈粘发具有坦白法定从轻情节,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陈粘发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粘发的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请法院对陈粘发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江西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横板管理处系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委、管委会的派出机构,其公存银行账户(账户分别为36×××78、15×××05)上的资金来源是开发区财政付给横板管理处的征地款、拆迁款、村民缴纳的基础设施建设费。2004年12月,江西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与被告人陈粘发签订聘用合同,聘用陈粘发为交警协管员,2009年将其调至横板管理处工作。2010年6月,被告人陈粘发开始担任横板管理处报账员。2012年至2014年10月期间,被告人陈粘发利用担任横板管理处报账员的职务便利,通过截留备用金、开取空白现金支票并偷盖管理处财务章或伪造管理处财务章的方式进行现金取款挪作私用。截止2014年10月24日,被告人陈粘发共计支取1005480.11元公款挪作个人使用。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组织机构代码证》、《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处管理暂行办法》、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工作管理一局情况说明、横板管理办公室情况说明证实,横板管理处系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类型为机关非法人,现已更名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工作管理一局横板管理办公室,其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的36×××78账户、在工商银行开设的15×××05账户的钱款来源是开发区财政付给管理处的征地款、拆迁款、村民缴纳的基础设施建设费。2、《聘用合同》、《横板管理处2010年机关工作人员分工表》、《班子会议记录》、党群工作部说明、横板管理办公室证明、江西萍乡经济技开发区财政局工资表、财物交接表、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工作管理一局证明证实,2004年12月,开发区管委会与陈粘发签订聘用合同,前期安置在区公安分局工作,2009年经管委会决定,陈粘发被调至横板管理处工作,在2010年6月至2014年10月期间任财务、报账员,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及津补贴由财政发放。江西萍乡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情况说明证实,管理处支取备用金限额为1万元,超过此限额须要有对应的支出票据,由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审核科审核并加盖审核章后,集中支付中心支付科在现金支票上加盖财务专用章。4、现金支票存根、现金交款单、现金存款凭证证实,陈粘发于2014年5月14日建设银行现金支票存根02424517、02424518号2张共提现40万,同年8月1日交55万现金至管理处1178建设银行账户,同年10月13日交8万元至管理处4805工商银行账户,同年10月16日交91万现金至管理处1178建设银行账户。5、萍乡市人民检察院萍检技鉴字(2016)14号鉴定意见证实,2010年6月至2010年12期间,陈粘发所有银行取款现金支票均已交会计做账,自2011年1月至2014年10月24日,陈粘发保管的横板管理处现金帐面余额与现金盘存数之间的差额为1005480.11元。6、调取证据清单、提取笔录、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宜检技鉴(2016)37号印文检验鉴定意见证实,2015年6月16日,公安机关从横板管理处邓勇辉处扣押陈粘发私刻的财务专用章一枚,经鉴定,2014年10月11日建设银行01398940号(36万)、01398941号(55万)现金支票、工商银行03193557号(8万)现金支票上的“江西萍乡经济开发区横板管理处财务专用章”与从陈粘发处提取的公章印文是同一枚公章所盖印。7、证人文某证言证实,2014年3月至2016年3月,她在萍乡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管理处账务管理中心工作,负责社会发展局及下辖的其中3个管理处(横板、田中、东壁)的账务工作,主要是做账和票据初审。横板管理处在建设银行、工商银行有账户,来源基本上都是开发区财政返还的征地拆迁款及其他财政拨款。管理处的报账员报账流程是先将报销发票交由领导签字审批,然后交给她们社发局对票据的真实性初审,再到开发区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审核科审核,最后由财政局支付科在支票上盖管理处的财务章,加盖管理处处长印鉴,就可以到银行取现。单位财务印章由开发区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科统一保管,处长印鉴不知谁保管。2014年10月中旬她发现横板管理处的帐有问题,在10月16日横板管理处建行账户有两笔取现55万元、36万元共91万元没有相应的票据,还发现在8月1日有一笔55万同日存、取的情况,于是她打电话问陈粘发票据是否全部拿过来了,陈粘发说全部拿过来了。经向财政局支付科冷某核实,陈粘发的现金支票没有盖章备案。8、证人冷某证言证实,2013年4月至今,她在萍乡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支付科工作,负责开发区各单位(包括管理处)账务审核、支付工作,保管各单位的财务印章。横板管理处的报账员是陈粘发,她们从来没有让别人代盖财务印章的情况,陈粘发可能趁报账的人多,她们不注意时,自己偷盖了。2014年10月,文某打电话问她横板管理处这2个月有几笔几十万的大额现金支出,是否有备案。经她回忆,她们不会在没有票据的现金支票上盖章,这些大额现金支票上的财务印章肯定不是她们为陈粘发盖的。9、证人陈某证言证实,2012年6月至2013年12月任横板管理处处长,之后任高丰管理处书记,2015年7月任社会工作管理二局书记,他在管理处任处长期间处长印鉴由报账员陈粘发保管,因报账员经查报账,他工作比较多,且大多数单位法人印鉴都由报账员保管,财务印鉴由财政局统一保管。他走后一直无人接任处长,印章应该还是陈粘发保管。管理处账户的经费来源是开发区付给管理处的征地款、拆迁款等财政拨款。10、被告人陈粘发的供述证实,他于2004年退伍后,开发区管委会与他签了聘用合同,还给他发安置卡,先是安置在开发区公安分局当协警,2009年又安置在开发区横板管理处工作,2010年6月至2014年10月在横板管理处任报账员,主要负责管理处的财物收支、报账。管理处正常的财政报账制度是财务人员将票据先后交由分管财务副处长、处长、书记签字,由他拿到区社会发展局(之前是区财政局)管理处财务管理中心初审票据的真实性,再到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科,在现金支票加盖管理处处长印鉴和管理处的财务印章,到银行取现。管理处的基本账户是尾号1178的建行账户,还有一个尾号为4805的工商银行拆迁账户,两个账户的钱款来源主要是开发区付给管理处的征地款、拆迁款等财政拨款。平常他负责保管管理处处长印鉴,财务印章由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科统一保管。2011年他父亲生病急需用钱,他就挪用了公家的钱。2014年5月打赌输了钱,借了12万元高利贷到期,也挪用了公款还钱。2014年5月14日,他事先打印好二张现金支票,各20万,盖了处长印鉴,然后拿正常的票据去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盖章时,偷盖了印章,之后到建行1178账户支取了40万,存了部分到自己建行的账户上,后来陆续取出归还放高利贷打牌的“小虎”的借款,其余的钱用于日常开支。2014年7月底,审计局要对管理处的帐目进行盘库,当时发展局的会计文某说他还有很多票据没有交过来,他算了下挪用了55万,就决定先从账户上套出现金来应付一下。8月1日,他开了一张55万的建行现金支票,到财政局偷盖管理处的财务章,取现55万并于当日交到管理处建行账户上,将现金缴纳单交给发展局的会计核算中心,造成帐面平帐的假象。9月25日他又开了一张25万的建行现金支票,一张8万元的工行现金支票,归还给放高利贷打牌的“交别”17万,还社会上一朋友8万元,其余的钱日常开支用掉了。10月初,管理处领导要他将报账员的工作移交,去财政局报销发票的工作由李利负责,他就花了50元在西门电影院对面“李魔气”的流动摊子上刻了一个单位的财物印章。同年10月16日开了两张分别为55万、36万的建行现金支票,到银行取现91万并于当天存入建行,将现金交款单交给文某。10月25日他筹不到钱,开车到山口岩水库做了一跳水的假象,连夜逃跑。经其确认建行02424517(20万)、02424518(20万)、01400003(55万)、03193555(109400元)、01398948(25万)、工商银行03175865(35300元)、03193556(8万)现金支票存根均为其支取,至今未归还赃款。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粘发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另查明,2017年4月19日,被告人陈粘发的家属代其向本院退赃16880元,本院已将该款退还给江西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横板管理处,该事实有现金存款凭条、横板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情况说明证实。再查明被告人陈粘发于2016年8月11日16时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南洞社区黄埔路一网吧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其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6日被本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该事实有归案说明、本院(2014)安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粘发接受开发区管委会的聘任在横板管理处担任报账员职务,根据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相关规定,系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的基层组织人员,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被告人陈粘发在担任报账员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粘发挪用公款1005480.11元,案发后其家属代其退还16880元,根据2016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两百万元的”之规定,被告人陈粘发挪用公款不退还的数额未满一百万元,不属于情节严重。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粘发挪用公款情节严重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支持。被告人陈粘发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控辩双方关于陈粘发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量刑情节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陈粘发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关于陈粘发系初犯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粘发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2021年7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 婉审 判 员 黄 轲人民陪审员 欧阳嘉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邓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