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7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7250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范小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范小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7250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805033468,住所地锦溪镇锦商路65号。负责人:鞠晓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该公司职员。被告:范小波,男,汉族,1985年11月21日生,住江苏省如皋市。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被告范小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夏宏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顾 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