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2民初4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马洪文与北京金诺置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洪文,北京金诺置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2民初4655号原告:马洪文,男,1960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北京金诺置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常营南路50号院(汇鸿家园)7号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马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小兵,男,199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金诺置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员,住本单位宿舍。原告马洪文(以下简称马洪文)与被告北京金诺置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诺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马洪文,被告金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小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洪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金诺公司立即给付马洪文房租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金诺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1日,马洪文将自己所有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永顺南里2号院10号楼1单元×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出租给金诺公司,金诺公司又分租给他人。因供暖设备老化,在2015年供暖季卫生间暖气即出现渗水现象,金诺公司没有通知马洪文也没有更换暖气片,而是用一个小木塞子塞住凑活。在2016年11月17日,卫生间暖气跑水,金诺公司未及时采取措施致楼下住户被水侵害,金诺公司先行赔偿楼下住户3000元损失费,更换了暖气片。对此损失,金诺公司擅自扣减原告3000元房租,马洪文对此不予认可,故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决。金诺公司辩称,不同意马洪文诉讼请求。马洪文将房子租给金诺公司并非卖给金诺公司,供暖管道老化不是金诺公司的维修义务,并且试水前金诺公司无法知道管道漏水。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5年7月11日,金诺公司与马洪文签订《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金诺公司承租涉案房屋,出租代理期自2015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共计2年;租金标准为每月4181元,按季交付;房屋内的基础设施由于自然老化所致的损坏由马洪文负责,或者由金诺公司负责修理,马洪文承担费用。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其它内容。2016年10月17日,涉案房屋卫生间暖气管道老化漏水,给楼下101房屋造成损失。2016年10月28日,马洪文与金诺公司达成《协议书》,该协议约定,涉案房屋于2016年10月17日卫生间暖气管道老化漏水,给楼下×造成严重漏水,经马洪文、金诺公司与×业主协商,赔偿所有损失折现3000元,本次赔偿款由金诺公司垫付后一次扣除马洪文房屋租金3000元。待有关部门判定后,马洪文和金诺公司再另行承担各自赔偿款���。庭审中,双方均认可金诺公司已赔付完毕。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马洪文诉金诺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争议焦点为金诺公司是否有权扣除马洪文租金3000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其上明确载明本次赔偿款3000元由金诺公司垫付后,金诺公司有权一次扣除马洪文房屋租金3000元。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马洪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协议违反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故金诺公司有权不向马洪文支付上述租金,对马洪文要求金诺公司支付房屋租金3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马洪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洪文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柳爱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