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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39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郑家事与刘荣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家事,刘荣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39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家事,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淑艳、张东荣,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荣生,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郑家事与被告刘荣生仲裁纠纷一案,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顺劳人仲案非终字【2016】431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刘荣生应向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5271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向全国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同日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同日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45882.23元(含执行费579.5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39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贤涛执行员  黄伟升执行员  李伟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麦永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