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1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李振昌与温州市卡美琳乳胶制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昌,温州市卡美琳乳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1728号原告:李振昌,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告:温州市卡美琳乳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飞云街道宋家棣工业区永定路6号。法定代表人:徐振坤。原告李振昌与被告温州市卡美琳乳胶制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俊华审 判 员 郭昌志人民陪审员 杨上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贺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