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5民初27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马生官与王增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生官,王增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7862号原告:马生官,男,195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王增勤,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原告马生官与被告王增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马生官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生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生官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生官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