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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2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佛山市合富置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陈丽银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合富置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陈丽银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2633号原告:佛山市合富置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6号首层P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663368471U。法定代表人:李莉萍。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志斌,系原告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志辉,系原告员工。被告:陈丽银,女,1966年11月22日出生。原告佛山市合富置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丽银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合富置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3元,由原告佛山市合富置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麦燕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凯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