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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6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6民初130号原告马某某,女,生于1984年7月29日,东乡族。被告唐某某,男,生于1972年2月14日,回族。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马某某与唐某某于2008年7月3日登记结婚,已领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不好,生育一女孩唐某甲,出生于2009年7月3日。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马某某于2017年1月23日诉至本院,要求与唐某某离婚。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马某某与唐某某同意离婚;婚生女孩唐某甲由唐某某抚养,马某某给付唐某某孩子抚养费12000元;马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作为经济帮助留归唐某某所有。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马某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忠文人民陪审员  马英彪人民陪审员  马维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汪 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