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82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于天梅与唐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天梅,唐夕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1936号原告:于天梅,女,1980年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唐夕军,男,1964年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天梅诉被告唐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天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于天梅负担。审判员  郎守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玲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