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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9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市万全县紫烨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万全县紫烨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9民初464号原告: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231827531A。法定代表人:杨耀光,董事长。被告:张家口市万全县紫烨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孔家庄村南110国道南100米。法定代表人:李红星。原告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市万全县紫烨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5元,减半收取计2337.5元,由原告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赵芝恒审判员  李 娜审判员  李筱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金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