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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2民初9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志伟与武洪国、张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伟,武洪国,张利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994-3号原告:刘志伟,男,195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张衍利,清丰县司法局瓦屋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洪国,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张利伟,女,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刘志伟诉被告武洪国、张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刘志伟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伟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志伟负担。财产保全费225元,由原告刘志伟负担。审 判 长  李金玲代理审判员  赵瑞娜人民陪审员  白瑞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戴晓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