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3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邢树勇与希日木、阿拉坦高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树勇,希日木,阿拉坦高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巴林右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3民初1433号原告邢树勇,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希日木,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阿拉坦高娃,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原告邢树勇诉被告希日木、阿拉坦高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宏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树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希日木、阿拉坦高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邢树勇诉称,2015年12月3日,被告希日木、阿拉坦高娃从我处借款人民币34500元,此款利息按每月每元3分计算,但到还款之日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45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希日木、阿拉坦高娃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日,被告希日木、阿拉坦高娃从原告邢树勇处借款人民币34500元,约定使用期限为6个月,约定月息3分,上述欠款本息至今未偿还。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按照月息3分计算利息,主张按照月息2分计算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被告希日木、阿拉坦高娃为原告出具的借据1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邢树勇与被告希日木、阿拉坦高娃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希日木、阿拉坦高娃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本金34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是共同借款人,二被告对上述欠款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原告主张按照月息0.02元(即年利率24%)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以本金34500元,从2015年12月3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希日木、阿拉坦高娃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邢树勇欠款本金345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4500元,按年利率24%,从2015年12月3日起,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希日木、阿拉坦高娃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3元,减半收取331.5元,财产保全费365元,共计696.5元,由被告希日木、阿拉坦高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徐宏丽二0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图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