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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民辖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双鸭山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电缆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双鸭山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电缆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民辖109号原告:双鸭山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新兴大街246号。法定代表人:宫延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哈尔滨电缆厂,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382号。法定代表人不详。原告双鸭山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称:1996年以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原煤,截止2017年2月,共欠原告煤款本金33749.48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付。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煤款本金33749.48元及自起诉之日至判决履行之日的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其院没有管辖权。根据省委、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由省委政法委牵头解决帮助龙煤集团清收应收账款,现原告据此向其院提起诉讼,故依法报请本院指定其院审理本案。本院认为,为保证案件公正及时审理,切实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武春花审判员  张玉波审判员  李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