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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353号申请执行人朱恩勤与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9执353号申请执行人:朱恩勤,男,200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代表人:高威,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朱恩勤与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9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一案,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9民初389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