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3刑初22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女,1954年10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文盲,农民,住灌云县。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5日被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李玉学,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1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杜宝燕、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李玉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4日、2016年3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灌云县伊山镇老消防队东侧自己家中,容留王某2、常某二人向王某1、张某、庄某、陆某四人卖淫,并从中非法获利4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他人提供卖淫场所,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提出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的事实、证据、定性基本属实。2、被告人王某某的认罪态度很好,对社会的主观危险性已经降到最低。3、被告人王某某无任何前科劣迹,获利只有几十元钱,是因为家庭情况所迫,其儿子是植物人,无人照顾也无生活来源。4、本案无恶劣影响也无严重后果,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4年12月4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灌云县伊山镇老消防队东侧巷子内的家中,容留王某2(女)向王某1、张某卖淫,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0元。2、2016年3月14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灌云县伊山镇老消防队东侧巷子内的家中,容留常某(女)向庄某、陆某卖淫,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未到庭证人王某1、张某、庄某、陆某、王某2、常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户口证明、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的认罪态度很好,对社会的主观危险性已经降到最低。无任何前科劣迹,获利只有几十元钱,是因为家庭情况所迫,其儿子是植物人,无人照顾也无生活来源。本案无恶劣影响也无严重后果,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将在对被告人王某某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卖淫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有悔罪表现,并经社区矫正机关调查没有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依法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追缴被告人王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江苏省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卉岚人民陪审员 孙千祝人民陪审员 徐翠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钱 晨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