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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2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24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1,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王某1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天津津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2,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春海,天津瀚和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3,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4,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福(王某4之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5,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女。上诉人王某1、王某2与被上诉人王某3、王某4、王某5、富迎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24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241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某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王某2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杨 琳审 判 员 李 铁代理审判员 卢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琳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