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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终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江西吉恩实业有限公司、李骊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吉恩实业有限公司,李骊天,廖丽丽,宋志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终7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吉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凤凰山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12667412N。法定代表人:李志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兵,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松,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骊天,女,1974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军,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军,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丽丽,女,1973年6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宋志凌,男,1972年3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上诉人江西吉恩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吉恩公司)因与上诉人李骊天、被上诉人廖丽丽、原审被告宋志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2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沈莉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曾琴、谢芸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对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吉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兵,上诉人李骊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军、夏军,被上诉人廖丽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宋志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2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吉恩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66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李骊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930予以退回。审判长 沈 莉审判员 曾 琴审判员 谢 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