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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恢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段建柏、井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段建柏,井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39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被执行人段建柏。被执行人井瑞。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段建柏、井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2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经本案申请执行人确认,上述被执行人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本院申请结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113执恢391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瑞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