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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4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174灌南县新集畜牧兽医服务站与李如成、俞加春等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灌南县新集畜牧兽医服务站,李如成,俞加春,刘兰英,马乃柏,李如高,孙信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4执174号申请执行人:灌南县新集畜牧兽医服务站。住所地:灌南县新集乡新集街。负责人李桂芳,站长。被执行人:李如成,男,1966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灌南县。被执行人:俞加春,男,1954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灌南县。被执行人:刘兰英,女,1945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灌南县。被执行人:马乃柏(白),男,1947年1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灌南县。被执行人:李如高,男,1945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灌南县。被执行人:孙信荣,男,1952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灌南县。申请执行人灌南县新集畜牧兽医服务站与被执行人李如成、俞加春、刘兰英、马乃柏、李如高、孙信荣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南民再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书面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南民再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尤德荣代理审判员  赵晓军代理审判员  朱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智宇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