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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3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张国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军,张国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3056号原告:王建军,男,1980年04月13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正宁县。被告:张国栋,男,1987年0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王建军与张国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04日立案。原告王建军在接到法院通知时明确表示撤回起诉,通知其前来办理撤诉手续,亦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建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炜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建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