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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2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赤峰建设建筑(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张郁达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建设建筑(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张郁达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683号原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蒋志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鹏飞,内蒙古赤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郁达,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郁达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丽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