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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民终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终15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赤峰市翁牛特旗农电局职工,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刘磊,内蒙古久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柳湘渟,内蒙古源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晓艳,内蒙古源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6)内0402民初5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6)内0402民初5652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鹿春林审判员  崔明明审判员  牛占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尹适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