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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1民初2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沙某与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某,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2802号原告:沙某,女,1990年4月28日生,住启东市。被告:仲某,男,1991年1月8日生,住海安县。原告沙某与被告仲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沙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沙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沙某负担。审判员 毛 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符洋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