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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杜云富与尹安华、马明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云富,尹安华,马明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3民初666号原告杜云富,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枝江市。委托代理人闫孝桂,枝江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安华,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原住枝江市,现下落不明。被告马明清,男,195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枝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云富诉被告尹安华、马明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云富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杜云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云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杜云富负担。审判员  杨维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晓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