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3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杜云富与尹安华、马明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云富,尹安华,马明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3民初666号原告杜云富,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枝江市。委托代理人闫孝桂,枝江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安华,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原住枝江市,现下落不明。被告马明清,男,195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枝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云富诉被告尹安华、马明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云富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杜云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云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杜云富负担。审判员 杨维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晓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