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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民辖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同茂与王瑶、王现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同茂,王瑶,王现春,马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辖5号原告:张同茂,男,194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瑶,男,198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现春,男,1960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马丽,女,196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张同茂与被告王瑶、王现春、马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泰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张同茂诉称,2013年4月8日,被告王瑶向其借款490000元,同月13日,再次向其借款68000元,借款到期后未还。2015年1月29日,被告王瑶承诺借款到期后,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随时需要随时偿还。因两被告系父子关系,2015年6月13日,原告向被告王现春说明欠款情况后,被告王现春夫妇同意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后王现春累计还款24000元,被告王瑶分文未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泰山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泰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之女张艳系该院党组成员,泰山区人民法院不便审理,报请本院对本案指定管辖。本院认为,由于泰山区人民法院不便审理本案,为便于案件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岱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裴晓东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唐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