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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佟德育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德育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2刑初283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佟德育,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执行逮捕。;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公诉刑诉(2017)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佟德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乐、张宇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佟德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7、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佟德育在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河北街21-6号3-6-2的家中,容留朱帅吸食冰毒一次。二、2016年7、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佟德育在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河北街21-6号3-6-2的家中,再次容留朱帅吸食冰毒一次。三、2016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佟德育在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河北街21-6号3-6-2的家中,容留朱帅吸食冰毒一次。四、2016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佟德育在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河北街21-6号3-6-2的家中,再次容留朱帅吸食冰毒一次。五、2016年11月4日晚上,被告人佟德育在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河北街21-6号3-6-2的家中,容留朱帅吸食冰毒一次。2016年11月8日,被告人佟德育被公安机关抓获。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佟德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提供的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佟德育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悔罪的情节,故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佟德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依法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东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丹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