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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忠学、彭星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学,彭星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1114号申请人:刘忠学,男,1962年8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瑜,女,1991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系刘忠学女儿。被申请人:彭星萍,男,1965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申请人刘忠学与被申请人彭星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忠学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彭星萍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刘忠学提供自己名下位于安源区八一街吕家冲社区居委会基建村103-1号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萍房权证安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萍国用2006第××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忠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刘忠学名下位于安源区八一街吕家冲社区居委会基建村103-1号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为萍房权证安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为萍国用2006第××号);二、冻结被申请人彭星萍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邹小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彭 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