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执4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晓峰、韩战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峰,韩战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1执4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晓峰,乐陵市城区。被执行人韩战超,乐陵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乐陵市人民法院(2017)鲁1481执495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5月19日向被执行人韩战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韩战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战超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152114×××0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37.1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 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晓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