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松勃与刘冬伟、关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松勃,刘冬伟,关珍珍,张永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339号原告刘松勃,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委托代理人刘延文,孟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冬伟,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被告关珍珍,女,198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永利(又名张国治),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松勃诉被告刘冬伟、关珍珍、张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受理后本院于当日依法向被告送达了交费通知书,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刘松勃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文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战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