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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12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桂娥、李亿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娥,李亿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12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桂娥,女,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执行人李亿安,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522民初1782号调解书,于2017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亿安所有的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的股金(自然人股)30536股,股金账号:70×××5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小涛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章小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