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4执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永霞与被执行人徐军彦、徐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永霞,徐军彦,徐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535号申请执行人蒋永霞,女。被执行人徐军彦,男。被执行人徐晓东,男。申请执行人蒋永霞与被执行人徐军彦、徐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期间,本院以(2016)陕0824民初611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徐军彦在靖边县第三中学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15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继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