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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4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徐文龙与被告王佳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龙,王佳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4818号原告:徐文龙。被告:王佳玉。原告徐文龙与被告王佳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徐文龙自行负担。审判员  杨怀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