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4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徐文龙与被告王佳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龙,王佳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4818号原告:徐文龙。被告:王佳玉。原告徐文龙与被告王佳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徐文龙自行负担。审判员 杨怀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