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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张启荣与昆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荣,昆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1201号原告:张启荣,男,汉族,1954年9月8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告:昆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青年路***号华一广场**楼。法定代表人:李晓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621893T。原告张启荣诉被告昆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张启荣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启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启荣撤回对被告昆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由原告张启荣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李培伟审 判 员  周亚兰人民陪审员  李正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