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7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王启玲与李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启玲,李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7民初809号原告:王启玲,女,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光明,筠连县景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宗明,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原告王启玲与被告李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王启玲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目前外出务工无法联系,待被告回来后协商处理更有利于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启玲撤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计180元,由原告王启玲负担。审 判 长  刘云峰人民陪审员  田顺江人民陪审员  詹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