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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5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唐才龙与上海浩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现胜商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才龙,陈国平,陈伟明,上海浩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现胜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5829号原告:唐才龙,男,195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南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漫雪,上海联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胜,上海联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国平,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告:陈伟明,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上海浩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黄丽钦。被告:上海现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陈伟明。原告唐才龙与被告陈国平、陈伟明、上海浩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现胜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唐才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才龙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徐 东审 判 员  康晓莉人民陪审员  江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婉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