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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2017]鄂0691执481号徐鸿程 合同纠纷 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鸿程,湖北金福邦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湖北玉龙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赵玉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481号申请执行人徐鸿程,申请执行人湖北金福邦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玉龙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玉兵,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6]鄂06**民初24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玉龙湾投资公司、赵玉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玉龙湾投资公司、赵玉兵505万元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李晓睿代理审判员  刘长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 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