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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民终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开封市黄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张高峰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开封市黄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张高峰,王莲慧,开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终12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市黄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水稻乡堤角村。法定代表人李明金,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军、吴保军,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高峰,男,汉族,生于1985年3月3日,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原审被告:王莲慧,女,汉族,生于1970年1月26日,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原审被告:开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开封市黄河路中段。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琛、李尚明,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开封市黄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高峰,原审被告开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局、王莲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17)豫0212民初199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了该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开封市黄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开封市黄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开封市黄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预交诉讼费128元全额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自学审判员  张燕喃审判员  张 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家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