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蔡某与被执行人林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林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1121号申请执行人:蔡某,女,汉族,1988年5月20日生,住前郭县。被执行人:林某1,男,汉族,1987年10月19日生,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蔡某与被执行人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吉0702民初251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一、原告蔡某与被告林某1离婚。二、婚生女孩林某2(2011年8月4日生)随原告蔡某生活,被告林某1自2017年3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2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此款于每月的28日之前给付。三、双方共同购买的幸福E家小区55栋2单元704号房屋归被告林某1,被告林某1给付原告蔡某房屋折价款8万元,此款于2017年3月31日前给付2万元,于2017年5月1日前给付6万元;共同债务该房屋在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由被告林某1偿还。四、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1元,减半收取430.5元,由被告承担;剩余430.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依法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吉0702民初25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辛立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