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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2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朱进京与孙国防、孙双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进京,孙国防,孙双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1801号原告:朱进京,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孙国防,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孙双景,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朱进京与被告孙国防、孙双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朱进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进京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晓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方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