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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81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冯帮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帮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81刑初5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帮强,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壮族,小学文化,住靖西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8日经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靖西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帮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班佳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帮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冯帮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一致:2017年1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冯帮强在靖西市新靖镇东方红十字路口,将吕某停放在“金文五金日杂批零部”店���外未上锁的一辆红黑色崔克牌山地自行车盗走。因冯帮强发现其盗窃行为被他人发现,遂于次日通过朋友农某将被盗车辆归还失主,并取得了失主的谅解。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格为人民币5586元。冯帮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盗窃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出、经庭审质证的靖西市公安局新靖派出所的受理报警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自行车销售发票、谅解书、户籍证明,证人农某证言,被害人吕某陈述,靖西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冯帮强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帮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5586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其法定刑量刑档次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冯帮强主动将盗窃所得车辆归还失主,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帮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审判员  梁蓬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