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朴希芹与汪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希芹,汪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0521民初1314号原告:朴希芹,女,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集贤县,现住集贤县。被告:汪波,女,196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集贤县,现住集贤县。原告朴希芹与被告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朴希芹诉称,被告汪波因经营生意缺少资金分别于2014年11月20日、2015年5月8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万元和10万元,双方约定2016年1月份还款,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现被告逾期未还欠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立即偿还。经询问,被告同意调解。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汪波于2017年6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朴希芹欠款人民币22万元;二、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原告朴希芹已预交),由被告汪波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桂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晓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