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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2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成都旺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万立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旺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成都万立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277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旺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进华。被执行人成都万立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万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9486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2日受理成都旺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万立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成都旺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以法定代表人谭进华名下车牌号为X起亚牌小型汽车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6)川0107民初9486号民事裁定书和(2016)川0107执保144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将上述财产予以查封。现因该案已审理完毕并已进入执行阶段,应当对担保财产解除查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6)川0107民初9486号民事裁定对谭进华名下车牌号为X起亚牌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琳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