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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民终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雷越泽与罗静、王瑞芳、张素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越泽,罗静,王瑞芳,张素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民终8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雷越泽,男,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御临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现华,系雷越泽之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静,女,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瑞芳,女,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素云,女,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上诉人雷越泽因与被上诉人罗静、王瑞芳、张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16)川1623民初2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0日依法向雷越泽送达了《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自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雷越泽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雷越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绍刚审判员  蒋 丽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甜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