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5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柯荣与邵亮,潜江正和化学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荣,潜江正和化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277号申请执行人:柯荣,女,生于1981年12月13日,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811213542X,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住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辉煌居委会七组。被执行人:潜江正和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潜江经济开发区竹泽路9号。法定代表人:邵亮,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柯荣与被执行人邵亮,潜江正和化学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邵亮,潜江正和化学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9005民初198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汤良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思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