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11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蒋串见、陈宇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串见,陈宇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1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蒋串见,男,195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被执行人陈宇德,男,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蒋串见与陈宇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蒋串见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我院于同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宇德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蒋串见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付义务全部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覃宏欣审 判 员 黄 志代理审判员 廖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莫燕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