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8民特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孟凡军、高富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凡军,高富军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特98号申请人:孟凡军,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申请人:高富军,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彬,山东正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孟凡军与申请人高富军追偿权纠纷调解协议确认一案。该纠纷经蒙阴县司法局组织调解,申请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高富军承认所欠款项,申请人孟凡军同意申请人高富军于2017年5月22日前归还欠款20000元。二、如申请人高富军到期不履行,申请人孟凡军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孟凡军与申请人高富军调解协议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应按本协议自觉履行义务,一方申请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申请人可依据该裁定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司法确认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宗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