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2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环境卫生所与广华汽车装饰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环境卫生所,广华汽车装饰行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2819号原告: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环境卫生所,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二路95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王国利。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笔文,系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华汽车装饰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4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环境卫生所与被告广华汽车装饰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环境卫生所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环境卫生所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环境卫生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1元,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环境卫生所负担。审判员 金 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冬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