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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3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丁爽与齐成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爽,齐成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158号原告:丁爽,女,住长春市。被告:齐成山,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丁爽诉被告齐成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丁爽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丁爽负担。审 判 长  韩 玲审 判 员  乔 木人民陪审员  季清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苏春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