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3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丁爽与齐成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爽,齐成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158号原告:丁爽,女,住长春市。被告:齐成山,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丁爽诉被告齐成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丁爽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丁爽负担。审 判 长 韩 玲审 判 员 乔 木人民陪审员 季清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苏春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