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孙辉平与程道忠、程道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辉平,程道忠,程道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汤东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1民初918号原告孙辉平,男,汉族,1977年2月生,,住丹阳市。委托代理人石亚军、丁宇宏,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道忠,男,汉族,1962年5月生,,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程道平,男,汉族,1957年9月生,,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中都大道中安大厦。被告汤东方,男,汉族,1976年6月生,,住常州市新北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和平北路11号。原告孙辉平与被告程道忠、程道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汤东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辉平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程道忠、程道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汤东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辉平撤回对被告程道忠、程道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汤东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孙辉平承担。审判员 潘丁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