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7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邓某与郭某、陆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郭某,陆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初779号原告:邓某,女,汉族,1932年8月13日出生,住沙县。委托代理人:严宗水,福建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佳佳,福建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女,汉族,1975年5月26日出生,住沙县。被告:陆某,男,汉族,1998年5月6日出生,住沙县。原告邓某与被告郭某、陆某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邓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邓某负担。审判员 魏广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星月 来源:百度“”